來 源: |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達市府辦發〔2022〕81號 | 瀏 覽 量: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高新區管委會,達州東部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達州市稅費征管保障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達州市稅費征管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達州經濟高質量發展,保障組織稅費收入,構建協稅護稅機制,更好服務達州市場主體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21〕12號)、《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委辦〔2021〕1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22〕3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費,是指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各項稅收、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的稅費征管保障,是指達州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根據稅費征收管理的特點和工作要求,為保障智慧稅務建設和稅費足額征收入庫所采取的支持、協助、監督、保障等措施的總稱。
第三條 按照“政府領導、稅務主責、協同共治、服務協作”的原則,立體構建達州稅費征管保障新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共治機制制度,制定人、財、物、信息共享等保障措施,稅務部門依法依責開展稅費征收管理,有關部門(單位)及社會團體深化稅費事項協同共治和稅費服務全面協作,持續拓展達州稅費共治格局。
第二章 政府領導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稅費保障工作的領導、協調、監督,建立健全稅費保障協調機制,解決稅費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優化和調整產業結構,培植稅源,保障稅費增長和經濟發展相協調。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涉稅涉費數據共享機制,依法保障涉稅涉費信息的交換和共享。
涉稅涉費數據共享實行目錄管理。目錄由各級數字經濟部門會同稅務、財政及有關部門(單位)制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實施動態調整。目錄之外的涉稅涉費數據共享需求,由有關部門(單位)協商解決,并及時納入目錄管理。
涉稅涉費數據共享及目錄管理應通過在達州市城市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建立“涉稅涉費數據共享專區”實現,推進涉稅涉費數據匯聚聯通和共享共用。
第三章 稅務主責
第七條 稅務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根據各級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認真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及時處理并反饋稅費征管保障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條 稅務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稅費征管職責,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繳庫方式和期限征收稅費并繳入國庫,不得違法多征、提前征收或減征、免征、緩征應征的稅費,不得混淆入庫級次,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稅費收入。
財政部門編制稅費收入預算草案時,要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注重與財政政策相銜接,充分征求稅務等稅費征收部門意見。稅務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報送有關稅費收入征收情況。
第九條 稅務部門應當落實政務公開制度,公開職責權限、征收依據、減免規定、辦稅程序、服務規范、權利救濟等事項,依法保障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的稅費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第十條 稅務部門應當依法為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納稅輔導、納稅提醒、預約辦稅、網絡辦稅、延時服務、同城通辦等服務。
第十一條 稅務部門應當加強涉稅涉費數據應用,聯合有關部門(單位)深化數據分析,發揮涉稅涉費數據在政策決策、稅費征管等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第四章 協同共治
第十二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繳費人聯合激勵與聯合懲戒工作機制,發揮納稅繳費信用在社會征信體系建設中的基礎性作用。
第十三條 稅務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建立稅費征管協同工作機制,推進聯動執法。
第十四條 市稅務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經信部門、市統計部門會同國網達州供電公司、達州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聯合設立達州市“稅電指數”辦公室。稅務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聯合開展市場主體相關數據分析應用工作。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場主體設立、變更和注銷登記的聯合監管。市場監管部門應積極推行實名身份驗證辦理市場主體設立登記等業務;辦理個人轉讓股權變更登記,應先行確認個人股權轉讓已完成稅款繳納(納稅申報),未完成的不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時應查驗其稅務登記狀態,對稅務部門未辦理稅務注銷或對簡易注銷有異議的,不予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和稅務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聯合監管。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查驗完稅繳費、減免稅費憑證或有關信息。未依法繳納或減免稅費的,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七條 自然資源、稅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的聯合監管。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無證開采、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的處罰信息和有效非煤礦山基本情況等信息及時告知同級稅務部門。
第十八條 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務和稅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耕地占用的聯合監管。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定期將農用地轉用、臨時占地、水利工程等信息及時告知同級稅務部門。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稅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的聯合監管。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排污許可、監督性監測數據、自動監測數據以及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信息及時告知同級稅務部門。
第二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和稅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的聯合監管,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交通運輸建設項目、水利項目等信息及時告知同級稅務部門。
第二十一條 水務、稅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河道內采砂等違法行為的聯合監管。水務部門應當將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信息及時告知同級稅務部門。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和稅務等部門應當完善參保登記和社保費征收管理等工作的協作機制,定期聯合開展數據清理,在收入分析、咨詢熱線互轉、跨部門業務聯辦、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
第二十三條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務、人防、殘聯等非稅收入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和稅務部門非稅收入業務銜接,做好相關非稅收入費額核定和信息交互工作。
第二十四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在實施財會監督、審計檢查過程中,發現納稅人、繳費人有涉稅涉費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移送同級稅務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銀行和相關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支持和協助稅務部門查詢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在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儲蓄存款、賬戶資金流轉信息,實施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十六條 海關部門會同稅務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嚴厲打擊假企業、假出口、假申報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七條 公安、稅務等部門應加強車輛注冊、欠繳稅款人員出境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先行查驗車輛完稅或減免稅信息。稅務及有關部門(單位)認為需對欠繳稅款人員采取法定不準出境措施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備,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稅務等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合作機制,成立警稅情報研判中心和警稅聯合工作室,加強涉稅涉費犯罪案件的協同聯動。稅務部門依法查詢納稅人、繳費人身份信息時,公安機關應予以支持。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稅務及有關部門(單位)移送的涉稅涉費犯罪案件,加強行刑銜接工作。
第二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在依法辦理危害稅收征管案件過程中,新發現可能存在涉稅涉費問題的,在不影響案件偵辦的情況下,應當將涉稅涉費線索移送同級稅務部門;如需稅務部門提供相關涉稅涉費信息,稅務部門應當在案件辦理期限內回復。發現負有稅務監管相關職責的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責的,應依法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涉及稅費征收、稅收保全、稅費強制執行等,應當及時告知并協助稅務部門開展執法;在發布企業破產公告、不動產、動產拍賣等事項時應及時通知稅務部門進行債權申報;對稅務部門依法提請的代位權等申請應當依法處理。在稅務部門依法追征欠稅遇到違法阻礙提請人民法院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五章 服務協作
第三十條 市稅務部門應當積極推進互聯網稅務信息系統與達州市城市公共信息服務平臺的對接,實現稅費數據在本地充分共享、協同應用,主要辦稅繳費事項逐步接入“天府通辦·達州分站”和“通達辦”“安e達”等APP。
第三十一條 稅務部門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管理機構做好12366納稅服務熱線與12345政府服務便民熱線歸并工作,實現咨詢“一線通答”。
第三十二條 市縣兩級稅務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政府要求進駐同級政府政務服務大廳開展稅費征收服務;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予以統一管理,并保障其場地和設備。積極探索將稅費征收服務向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及村(社區)便民服務站下沉和延伸。
第三十三條 稅務、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在國有土地供應、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房地產交易網簽備案等方面加強協作,加快實現土地供應、不動產登記、交易、稅費繳納“一窗受理、并行辦理”,中心城區“全城通辦”“全程網辦”和“交房即辦證”。
第三十四條 稅務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會同人民銀行優化稅費退庫流程,壓縮稅費退庫到賬時間,推進稅費退庫全流程電子化,實現國庫退庫資料無紙化傳遞。人民銀行應當與有關部門(單位)共同加強稅庫銀聯網系統運維管理,保障系統暢通。
第三十五條 海關、稅務等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出口退稅“單一窗口”服務模式,減少出口退稅業務辦理環節,壓縮出口退稅辦理時間。
第三十六條 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走出去”建立便捷通道,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提供便利,實現稅務、外匯管理部門和付匯銀行備案信息電子化傳遞,提高付匯業務辦理效率。
第三十七條 稅務部門應當落實稅費優惠政策,發展改革、科技等部門應當在明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政策適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等方面提出專業意見。
第三十八條 銀保監部門應當加強對金融機構以納稅繳費信用開展貸款工作的指導和監管,在保障數據安全的前提下,規范拓展線上辦理渠道,豐富“巴渠稅金貸”信貸產品。
第三十九條 行業協會和第三方機構應當充分發揮自身力量,向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提供市場化、個性化、精準化的稅費服務。
第四十條 中介組織在為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涉稅服務的過程中,應當不斷提升自身素質和業務能力,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單位)的監管。
第四十一條 各級社會組織、教育機構應當大力開展稅費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持續推進青少年等群體稅費法治教育,充分發揮稅法宣傳教育的引領作用,營造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濃厚氛圍。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稅務部門經費保障有關辦法和《四川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的規定,落實對稅務部門的經費保障責任,將應由本級保障的相關經費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范圍內人員(含離退休人員)經費應及時、足額安排到位;承擔地方黨委和政府交辦工作所需支出及其他必要的支出,應統籌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為稅務部門開展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相關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村(居)民委員會、學校等代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工作經費不得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開支,繼續由地方按原渠道予以保障。除國家明確規定不安排委托代征經費的零星、分散非稅收入,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按原有保障方式執行。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稅費精誠共治工作納入績效考核,科學設置考核指標,促進協同共治。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有關部門(單位)稅費保障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定期通報考核結果,監督和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有關部門(單位)提供涉稅涉費信息的情況;
(二)有關部門(單位)履行涉稅涉費協助義務的情況;
(三)有關部門(單位)依法依規組織稅費收入的情況。
第四十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單位)應對負有稅費協助義務的企業定期進行督導,敦促其認真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確保稅費征管保障工作落到實處。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要求提供涉稅涉費信息的;
(二)不履行稅費協助義務的;
(三)不履行保密義務的;
(四)違規使用涉稅涉費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造成稅費流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稅費征管保障情況進行監督和建議,各級人民政府應及時收集相關情況,并根據實際作出調整,不斷優化完善。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高新區管委會、達州東部經開區管委會要依照本辦法規定,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實施方案。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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