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達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
《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達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經2022年11月8日達州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22年11月18日市長嚴衛東簽署達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決定》明確,為進一步優化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增強部分條款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將《達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內容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span>
《決定》對個人和單位的罰款額度作區分,有利于使處罰達到預期的效果,更好地規范單位和個人在設置戶外廣告、招牌時的行為;有利于合理利用國土空間資源,營造規范有序、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有利于提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為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打下良好的基礎。
解讀機構:市司法局
解讀人:尹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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